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稳步推进

23.12.2014  14:38

  2014年4月,省政府批准实施了《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按照“保护者受益,利用者补偿,污染者赔偿”的原则,在毕节市和遵义市之间建立上下游区域间横向的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实施双向补偿,即上游毕节市出境断面水质优于Ⅱ类水质标准,下游受益的遵义市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上游毕节市出境断面水质劣于Ⅱ类水质标准,毕节市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资金统一缴入省级财政,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按照定向使用原则,通过因素法进行分配。

  省环保厅高度重视建立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立即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一是全面启动了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涉及的跨市、跨县(区、市)河流1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并定期调度督查自动站建设进展,目前1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全面建成并投运;二是配合水利厅研究审查了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涉及的水文站建设方案,目前方案已定稿;三是会同水利厅,明确了赤水河生态补偿有关考核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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