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党政一把手走进课堂学习如何预防单位贿赂犯罪

22.12.2014  11:08

中国江苏网12月22日讯 对于贿赂,大家都会说违纪违法的事,咱不干!可是,由于惯性思维,一些就在身边的贿赂现象,我们却认识不到……

12月中旬,泗阳县政府一楼报告厅内,一堂生动的“法纪课堂”正在举办。报告厅内座无虚席,来自全县各机关、乡镇的党政“一把手”,聚精会神地听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谢兆宝主讲的“第一课”——从源头预防单位贿赂犯罪。

听说过个人贿赂的,单位贿赂是怎么回事?”“你知不知道,什么是单位贿赂?”法纪课开讲前,大家交头接耳议论着。走上主席台授课的谢兆宝开宗明义,简洁地回答了大家的疑问:“单位贿赂就是单位集体的一种犯罪行为,单位贿赂分为两块,一是单位受贿罪,二是单位行贿罪。

那么,什么是单位受贿罪呢?此时,谢兆宝身后的电子视频上出现这样一段文字:“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

此时,课堂上的“一把手”们都变成了“小学生”,他们有的举起手机对准电子屏幕拍摄,有的拿起笔快速记录,有的在录音准备回去复习,用不同方式“吸收”着“老师”讲课的内容。

讲课中,谢兆宝从单位受贿的种种手法,讲到单位受贿的主、客观因素;从单位受贿的错误性质,讲到单位受贿的典型案例;从单位受贿的情节危害程度,讲到单位受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随着讲课内容的步步深入,电子屏幕上的图文也随之变换,这种手法新颖、深入浅出、有案有例的讲课,让“一把手”们对单位受贿犯罪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讲完单位受贿罪之后,谢兆宝又将课题转入第二个环节——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责任主体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单位变受贿为行贿,行贿的单位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

单位贿赂,属于集体行为,单位责任人会不会因此而受到法律制裁呢?谢兆宝说:“单位受贿10万元以上、行贿20万元以上的就可立案,对于受贿的单位,除了要判处罚金,还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互动环节,课堂上有人提问“如何遏制单位贿赂行为?”谢兆宝给出了“药方”:“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风气不正,心存侥幸,都会导致单位贿赂犯罪的发生。治理单位贿赂,必须加强教育,在思想上筑牢反贿赂防线,‘一把手’要算好经济账、政治账、家庭账等‘七笔账’;通过建章立制,加强监管,依法查处,才能不能为、不敢为、不想为。

不知不觉中,一个多小时的“法纪课堂”很快就结束了。刚刚走出课堂的人争相告诉我们:“不听不知道,听了吓一跳,职工体检、学生课本推销、证检照相、企业排污、制假造假等方面都有可能存在单位受贿现象,原来单位受贿离我们并不遥远。”“这堂课新鲜、过瘾、实用,对我们远离贿赂、不犯错误大有帮助!

谈到开办党政干部“法纪课堂”,泗阳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程訚捷说:“县委从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强化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政纪法纪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角度出发,决定每季开办一期‘法纪课堂’。除了对党政‘一把手’教育外,还将让农村三大员、热点岗位人员、中层干部走进课堂,常态化开展法纪培训和警示教育,全面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

(张耀西 庄胜昔)

原标题:宿迁市泗阳县:党政“一把手”走进“法纪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