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打响第一起因违反《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被查企业

30.09.2016  18:16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6年7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为强化执法监管,防止大气污染,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等突出环境问题。该局加大了对县内“黑烟囱”排查力度,经查实,贵州省安龙县南海炼锑厂脱硫设施未运行,生产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未建设堆渣场,锑矿和熔渣露天堆放,无防渗和雨水冲刷措施。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贵州省安龙县南海炼锑厂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建设渣场堆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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