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连天线”“接地气”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01.05.2017  22:52

    5月1日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的《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该《条例》既快速贯彻最新的中央政策,又结合地方特色,把近年来贵州统计实践中的好经验上升固化进入地方法规,“连天线”的同时又“接地气”,亮点颇多。

    亮点一:成为最快贯彻中央统计政策的地方法规

    “《条例》草案去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适逢中央对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省人大常委会紧跟改革步伐,及时将这一最新精神贯彻到地方立法中,对法规草案文本进行了修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路良说,新《条例》的主要精神之一就是实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追究。

    据省统计局副局长冯育毅介绍,今年3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该《条例》,成为国内最快速度贯彻中央统计政策的地方法规。

    亮点二:全省统计数据将与其他公共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开放

    为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推动贵州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构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推进统计数据库体系建设,促进全省统计数据与其他公共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开放。

    为给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机构编制、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更新和维护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级统计机构还可以依法授权有关部门使用名录库或者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

    亮点三:统计工作向更加开放方向发展

    近年来,民间统计调查增长趋势明显上升,为适应发展需要,使民间统计调查成为政府统计的有益补充,《条例》明确了促进和规范民间统计调查业的相应规定。

    按照《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促进和规范民间统计调查业健康发展;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与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合作开发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社会信息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参与合作开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理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这样一些规定,有利于促进放管服改革后贵州民间统计业态的发展。”冯育毅表示。

    亮点四:统计严重失信将被联合惩戒

    打开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可以查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相关公示信息。

    《条例》施行后,对于依法认定的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通过政府统计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失信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失信企业和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亮点五:统计约谈可依法开展,干扰阻碍统计一律全面记录

    按照《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

    同时,《条例》还确立了违规干预统计记录制度,针对指令、授意、引导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作出规定:实行全面记录,保留完整档案。

    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青忆认为,“这些规定,旨在防范对统计工作的不正当干预,对于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具有积极作用。”(记者 陈曦)

[责任编辑: 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