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无驾照朋友出事故 南京一车主判赔39万元

28.05.2015  19:01

今天,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宣判,无照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被告人章悦,被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此前,涉该案民事索赔部分已由该院作出一审宣判,肇事者章悦被判赔91.9万余元,借车给其使用的车主张某被判赔死者继承人39万余元,相关保险公司被判赔12万元,但保险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下午,时年29岁的南京男子张凯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吉利牌小汽车,借给无驾照的同龄被告人章悦使用,当天下午5时许,章悦在沿本市宝塔桥东街由东向西行驶时,将同向前方行人薛媛撞倒致伤,造成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章悦无证驾驶驻车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且由于疏忽观察、处置情况不力引发事故,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薛媛在抢救期间,章悦和车主张凯先行垫付了医疗费45万元。但不幸的是,同年12月27日,薛媛还是经救治无效而死亡。薛媛在接受抢救的2个多月时间内,共产生医疗费近78万元。薛媛的死亡,意味着章悦须担刑责。2015年1月15日,公安机关以章悦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1月23日其被依法逮捕。

章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死者薛媛的丈夫徐强、儿子徐军将肇事者章悦、车主张凯、车辆投保的相关保险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10余万元,该赔偿数额还不含被告章悦、张凯先前垫付的45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章悦辩称,事发时自己采取了刹车措施,但其并不知道车辆驻车制动不合格。事发后,本人及家人对抢救薛媛的态度积极,并支付了37万余元费用,本人现愿意在责任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被告张凯在庭上辩称,事发前是章悦主动要求开车,本人碍于面子只好将车借给他使用,当时并不知道她没有取得驾照。肇事车辆在2014年5、6月份年检,此前做过保养,没发觉车辆有问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由于被告章悦是无证驾驶,且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驻车制动不合格,根据商业三责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在支付款项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法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章悦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法院予以认可。经法庭查明,被告张凯在未询问被告章悦有无驾驶证的情况下,便轻率地将车辆交给章悦驾驶,且该车辆经检验驻车制动不合格,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比例法院酌定为30%;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章悦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按约不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并对交强险中赔偿费用享有追偿权。

经法院逐项核算,本起事故共造成二原告损失143.42万元。在交强险限额内的12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余131.42万元,由被告章悦赔偿91.99万元,被告张凯赔偿39.42万元。章悦、张凯先行分别支付二原告的37.37万元和8万元,在各自承担的总赔偿款中扣除。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前述判决。原告主张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当时刑事部分尚未有定论,故在本案中未获法院支持。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连线法官:无证驾车危害大盲目出借车辆要不得

审理刑事部分的主审法官谷平说,本案被告人章悦未经正规驾驶培训,并在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借他人机动车使用,因而酿成事故致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章悦理应知道无证不可驾驶机动车上路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因其过于自信、法律意识淡薄,不仅葬送了他人宝贵的生命,也使自己付出了被定罪量刑又赔近百万巨款的惨重代价。在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无证驾车引发事故构成犯罪的时有发生,教训极其深刻。

谷平还说,本起事故的酿成与车主张凯不无关系,张凯的过错一是没发现自己的车辆驻车制动失灵,二是他不该在不询问章悦有无驾照的情况下即将车子借给其使用,否则这起事故则可以避免。因此,张凯为此被判赔受害人亲属巨额损失并不冤。现实生活中,有车人在面对他人提出借车使用的要求时,询问对方有无驾照是最基本的常识之一,张凯正是忽视了这一点,才落得害人又害己的结局,教训同样深刻。 通讯员 李自庆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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