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微刑事案件引入人民调解机制

26.10.2015  13:20

  正义网电(记者程振楠/郭树合)“我要跟他一刀两断,断绝父子关系。”山东无棣的刘某与其继父王某因家务事发生殴斗,在厮打过程中,刘某被王某持菜刀砍致轻伤。10月13日,案件被受理时,刘某仍难以压抑心中的怒火。   

  无棣县检察院派驻无棣经济开发区检察室工作人员分析该案后认为,该案因家庭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属轻微刑事案件,于是启动轻微刑事案件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与该县水湾镇司法所进行检调对接。经检察官多次沟通协调,10月15日,该案在水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10月16日,检察室工作人员主持审查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调解自愿、合法,并制作刑事和解协议书。经调解,被害人刘某同意接受王某3万元赔偿,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王某刑事责任。最终案件被不起诉处理并公开检察宣告。10月19日,被害人刘某代表双方当事人来到检察室送上锦旗,以示感谢——这是无棣县检察院探索创新派驻检察室适用人民调解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一个缩影。 

  派驻检察室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多发生在邻里、熟人之间,多数当事人念及情谊,均有和解意愿,部分案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形式就可以化解矛盾,针对这种情况,无棣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多次研究,于今年4月27日联合会签了《关于派驻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人民调解的若干规定》,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刑事案件办理中,作为达成刑事和解的前置程序,检察机关以确认调解协议的方式,确认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中,检察室根据案件情况,对有和解意愿的当事人,可以依申请启动先行调解程序,也可以主动建议当事人进行调解。检察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当事人同意调解后,检察人员并不直接参与调解过程,而是委托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完成后检察室主持审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并制作刑事和解协议书,和解一般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10日前完成。 

  为确保案件办理,该院派驻检察室还探索出了“望闻问切”工作法。“”即在观察中初步了解双方的意愿;“”即倾听双方的供述、陈述从中发现矛盾症结;“”即追问双方争议的焦点、疑点;“”即关切嫌疑人让其勇于面对过错、承担责任,最终达成和解。 

  派驻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人民调解机制以来,无棣县检察院3个派驻检察室共办理轻微刑事案件81件,平均办案时间9天,同比缩短16天,促成24名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对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提升了办案效果。“引入检调对接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就是要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多种方式对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该院检察长生寿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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