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下发通知 聘用流动人口应及时上报信息

24.09.2014  12:06

  日前,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以业管人”工作的通知》,督促用工单位主动申报用工信息,实现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根据《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自聘用之日起5日内,将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工作场所、居民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采集后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机构,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也可以为其申报居住登记和代办居住证。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自解聘之日起5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机构;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未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和解除聘用关系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机构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为做好用工单位流动人口用工信息采集工作,市人社部门将采取上门服务和宣传的方式,加强用工信息的采集,督促用工单位定期向当地公安派出所、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报送用工信息。同时,市人社部门将逐步建立健全“以业管人”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及时更新流动人口就业信息,实现对流动人口常态化服务管理。

  (杨先涛 本报记者 鲜晓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