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诽谤和造谣 情节严重入罪入刑 兴义一网民编造谣言发微信被行拘

16.12.2014  19:49

  近日,网民晏某某编造题为“昨晚兴义一名女学生出事,太恐怖了”的虚假信息在微信中传播被网警抓获。在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12月11日,公安机关予以其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虚假信息称,兴义有个大学女生参加一个朋友的生日庆祝活动,酒后醒来发现自己处于浴缸中,而肾脏被偷了。经查,此消息最早于2008年出现在外省某网站上,造谣者发布时仅仅改了个地名。被抓获后,当事人晏某某对造谣一事供认不讳,承认该条信息是她从网上下载、编辑的虚假信息,目的是提高关注度,为微信营销作准备。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醒广大网民,“文明上网、依法上网”是作为一名公民应具有的基本素质,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大家共同来营造,坚决杜绝网络十类违法违纪信息出现,依法打击各种网络犯罪行为。作为公民应文明上网、依法用网、规范自己网上行为。互联网企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特别是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从事互联网活动,绝不能利欲熏心、为一己之私开展互联网违法违纪行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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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为依法、准确打击网络犯罪,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正常秩序,国家司法部门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9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肖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