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部分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具体内容

08.09.2016  08:34

     环境保护部门

    在对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划分中,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并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负责环境质量红线的划定及实施;配合相关部门编制空间规划、推进市县“多规合一”,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并组织实施。

    同时,建立污染防治区域及生态修复联动机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引导公众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转变,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规定》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含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加强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等环境要素的保护。构建平衡适宜的城乡建设空间体系,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划定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

    同时,配合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生活污水、垃圾等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

    《规定》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含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加强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等环境要素的保护。构建平衡适宜的城乡建设空间体系,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划定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

    同时,配合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生活污水、垃圾等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促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社会化运营,推进城镇主要污染物减排。

     公安部门

    《规定》要求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另外,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和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教育部门

    《规定》要求教育部门组织指导中学、小学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推动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记者:杨林国 来源:贵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