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快钱男子透支信用卡放贷 结果借钱人“失踪”

05.06.2014  11:44

    本报讯 一男子通过在银行办理的8张信用卡和借来的5张信用卡,借给他人透支。本想通过此举来赚钱,不想借钱人“失踪”,他钱没赚到,本金也没了,还欠下银行一屁股的债。

    昨日,当事人阮先生向贵阳市云岩分局报案,称自己遭人诈骗,现在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阮先生说,2012年他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姓陈的女子,对方称在江西做项目,邀其一起投资,但被自己拒绝。一年后,陈某又联系自己,称只要办理信用卡,然后透支信用卡套现给她,可以每个月付总款项的5%作为利息。

    想到不仅可以挣钱,还可以提高信用额度,阮先生觉得可行,怀着赌一下的想法,将第一张信用卡拿给陈某,并告知其信用卡密码。接下来的几个月,对方也按约定支付了利息。这下子,阮先生相信了,便到贵阳8家银行办理了透支卡,并动员同学也办了5张卡,总共13张卡。其称,从2013年11月至今年1月,他将这些卡分批拿给陈某。陈某收到卡,先后套现11万元。没想到的是,这些信用卡无法套现后,陈某的电话再也打不通了。

    阮先生说,现在每个月要还近6000元,由于数额较大,自己已无力偿还。

    对于此事,云岩分局经侦科胡教导员说,小阮将卡和密码拿给别人,实际上是借款。而且陈某许诺的利息已经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属于放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两人只是存在民事上的债务关系,不涉嫌诈骗,所以难以立案。胡教导员建议小阮去法院咨询看是否能以经济纠纷形式立案。

    对于阮先生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律师认为,在法律上规定,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将被认定为“恶意透支”。1万到10万元间,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如果小阮不能按时还款,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小阮将信用卡借给其他人的行为,是否是诈骗,则需要证据支持。

    目前,阮先生正在联系法院,希望能追讨从信用卡里刷出的款项。(本报记者 孙征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