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法院加强推进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度

13.02.2015  16:10

    新华网贵州频道2月13日电 近日,长顺县法院执结一起工伤赔偿案件。长顺县法院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执行人得知消息后,深受震慑,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2013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胡某勇受雇于被执行人贵州省长顺XX矿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因处于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4月23日,胡某勇在作业过程中被溶浆灼伤左眼,经黔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五级。2013年12月16日,长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2013)长劳仲裁字第32号仲裁裁决书作出裁决:贵州省长顺XX矿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胡某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665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664.5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091.7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30元。

    贵州省长顺XX矿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长顺县法院起诉,该院以(2014)长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贵州省长顺XX矿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胡某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278644.25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贵州省长顺XX矿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胡某勇于2014年5月7日向该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贵州省长顺XX矿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因规模小、工艺装备落后、资源利用率低、污染严重被长顺县人民政府予以关停,但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

    因被执行人贵州省长顺XX矿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已被长顺县人民政府关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能芳在企业关停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未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资产流失,无财产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同时根据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工信产业〔2014〕2号文件精神,贵州省长顺XX矿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享有“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谢某以个人名义于2014年2月13日领取该项补助资金,但未用于支付公司债务。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该院依法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追加为被执行人,经承办人多次与谢某联系,谢某仅支付了10000元,余款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长顺县法院以谢某涉嫌构成“拒执罪”于2015年1月14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长顺县法院移送侦查后,被执行人谢某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希望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本案,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某勇同意被执行人贵州省长顺XX矿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谢某一次性赔偿150000元,余款自愿放弃。目前,案件已和解履行完毕。(武永胜 万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