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籍车主玩空手道拒付修理费

18.08.2014  19:37

               

因玩“空手套白狼”的怪招,拒付车辆修理费。兴义市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于8月15日诉前冻结陕西车主王树鹏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38000元。

2014年6月17日,陕西省彬县驾驶员安东怀驾驶同乡王树鹏的陕D8396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沪昆高速公路由昆明往贵阳方向行驶,当天上午9时许,该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2069公里﹢600米(小地名:普安县乌龙山隧道)处时,与同向前方由吉林省蛟河市驾驶员李健驾驶的渝CK71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造成陕D8396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损坏及驾驶员安东怀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调查核实后,认定驾驶员安东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兴义某保险公司推荐、并经车主王树鹏同意,肇事车辆被送往兴义市兴广汽车修理厂维修,经保险公司定损确认修理费为44960元。

2014年7月15日,车主王树鹏支付修理费10000元后将车开走,并将授权委托书及在中国农业银行兴义某支行开户的银行卡等相关材料交给该修理厂负责人杨某,要求杨某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款34960元。

2014年8月11日,保险公司将车辆修理费及其他赔偿款38162.45元汇到王树鹏在兴义开户的银行卡上。8月14日,当修理厂负责人杨某持王树鹏的银行卡到银行取款时,才发现该银行卡已被车主王树鹏挂失。车主王树鹏的目的是待挂失期限满后取走该款,让杨某34960元的修理费打水漂。

  杨某发现上述情况后,在朋友的指点下立即到兴义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法院依法对王树鹏在中国农业银行兴义某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8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交现金人民币40000元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因情况紧急,兴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在向分管民商事审判的李金红副院长汇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于8月15日依法冻结了王树鹏在中国农业银行兴义某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