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一企业因违反《黔东南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受罚

25.02.2016  09:18
 

  2016年1月20日雷山县环保局在开展环境安全监管“百日攻坚战”活动中,发现位于雷山县丹江镇教厂村东山坪公路外坎的坡面上倾倒有大片的黑色固废,环境监察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拍照取证,经确认固废为粉煤灰,经调查倾倒粉煤灰的企业为雷山县惠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该企业违法行为违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向饮用水水源以及铁路两旁、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库周围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各种污染物、废弃物”。日前,雷山县环境保护局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罚款3万元和责令清理倾倒的粉煤灰处罚决定。

  该案件,是该州依据《条例》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作出的首起行政处罚,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较好震慑作用。为了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黔东南州结合州情于2015年颁布实施《条例》,《条例》专设法律责任章节,细化职责,明确规定了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及处罚执行机关,为有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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