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青白江首份民事诉讼证人保证书亮相

06.03.2015  19:13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6日讯(记者 杜玉全) 我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愿负法律责任”,2015年3月5日上午,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证人吴某某、苏某向法庭作出保证,并当庭签署证人保证书,这也是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首次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新民诉法解释关于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证人证言作为法定的重要证据种类,对法官认定事实、查清案情具有重要意义。但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作虚假证言,甚至做伪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妨害了案件审理,影响了司法公正。为此,青白江法院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及时起草保证书文本,责令每一位出庭作证的证人在作证前签署保证书,以此增强证人的责任感。

2015年2月4日起,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