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9.07.2016  18:39

  (2016年7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钱晓鸣

省人大常委会: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2月21日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5月31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5年12月18日,委员会协助沿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沿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16年6月13日,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对《条例》进行了论证。

  2016年7月11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十八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会议认为,为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依法抢救、保护和传承沿河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沿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沿河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在第八条的“收藏”前增加“依法”。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