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删除22项行政审批事项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介绍了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有关情况:经过调整,中国证监会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共计41项,较本届政府成立时的68项,已精简27项,占比39.7%。
张晓军称,2014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在网站“证监会要闻”栏目向社会全面公开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3项)。目录公开以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和国务院有关决定,部分事项已经被取消和调整,部分事项的设定依据发生了变化。据此,中国证监会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了调整。
一是删除了22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包括:“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等。
二是对取消部分情形的3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和设定依据进行了修改。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取消“证券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原审批事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名称变更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014年10月29日,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授权修订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取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原审批事项“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许可”名称变更为“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上述2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也相应进行了修改。
三是对涉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3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进行了调整。
四是对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的事项予以了备注说明。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原有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和业务规则的审批”,需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因此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该事项的备注中说明“正在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曾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