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出台

16.07.2015  18:34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明确前后任期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规范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工作,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近日,罗甸县委、政府研究并印发了《罗甸县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职及其他原因离任之前,应办理书面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并于接到任免文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明确需要交接的主要经济事项包括:任期内尚未实施和完成的重大经济决策、任期末资产、负债情况、正在或将要履行的承包、租赁、担保、抵押、承诺、投资等情况、尚未完成的基建或技改工程项目等的实施情况,以及涉及的经济纠纷、诉讼、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等。要求对需交接事项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填写统一印制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相关各方做好移交、接交和监交。
    《办法》要求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对交接工作进行督促和监督。对离任领导干部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或移交不清的经济责任事项,由两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县委或县政府处理。
    该《办法》的实施,不仅从制度上界定了前任和后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改善"新官不理旧账"弊端,使领导干部"走得清楚,接得明白",而且较好地缓解了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扎实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