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部署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14.03.2017  18:36
文章来源: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实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办法》,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制定了《遵义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从2017年1月起开始执行,全面启动今年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制度》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为: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制度》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一是实施产地准入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向购买方要求出具以下任意一项证明,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标识或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作为产地证明;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可将生产记录和快速检测结果作为产地证明;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站)根据生产记录和快速检测结果出具产地证明;具备认证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合格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出具的产地证明。二是实施产地准入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下列证明,即生猪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应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分割、包装的畜产品加盖检疫标志;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购进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审验手续。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识管理规定。经查验或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制度》指出,实施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购进时应当建立进销台账,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市场主体,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可实行入市登记,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不能提供生猪产品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的,分割、包装的畜产品未加施检疫标志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无相关证明材料的,禁止入市销售。

(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