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在全国公开

17.04.2016  09:2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众对水源保护工作的参与程度,加强水源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责任,强化舆论监督,落实地方政府水源保护责任,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组织开展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数据报送工作,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水源水质状况。

自2016年1月起,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按月公开,县级以上城镇按季度公开,暂不具备水源水质监测能力的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要加快能力和业务培训,尽快形成监测能力,按相关的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并报送,在2017年年底进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试发布。自2018年第一季度开始,所有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正式按季度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每年还应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年度监测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把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公开程序,确保任务落实。加强环境风范防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饮用水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加强舆情收集和分析,加强同级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水源保护意识,正确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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