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首例污染环境案判决 当事人获刑8个月罚款1万元

20.12.2014  16:20

    今年4月,江口县一非法私营炼汞点因涉嫌严重污染环境问题,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近日,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了这一污染环境案,判决被告人严某犯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悉,这是“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以来,贵州省查处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经查:今年4月,严某与杨某(在逃)在江口县怒溪镇梵星村黄泥沟建厂非法炼汞。4月21日,两人购买20吨汞触媒以及生石灰、烧碱等倾倒在厂区内,4月23日进行提炼汞加工生产,4月25日被江口县环境保护局查获,当场扣押汞触媒材料16640公斤,汞触媒半成品16060公斤。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黄泥沟断面水中汞浓度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黄泥沟周边土壤采样区TR3监测点中汞浓度值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2)二级标准浓度的0.47倍。(曾祥军 寇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