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而继续供水 将依法处分

30.07.2014  10:29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 实习记者 车璐)7月29日,省政府关于《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了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调水水质标准,规定出现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而继续供水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草案)》明确,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调水水质要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按照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和三类标准执行。

条例(草案)》提出,省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质监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和检测体系,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水资源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源保护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是目前贵州省最大的跨流域调水水利枢纽工程,以城市供水、灌溉为主,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供水区域1.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8%,涉及5个市(州)、12个县(市、区)和贵安新区。工程建成后,可向贵阳市、安顺市、贵安新区以及其他5个县、36个乡镇供水,解决7县49个乡镇36.4万头牲畜饮水和65.14万亩耕地灌溉,年调水量7.41亿m3。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违反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调度运行规程造成危害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而继续供水的;不按照规定收取水费或者截留、挪用水费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