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纪委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典型案例

21.03.2016  19:22

    新华网贵阳3月21日电 据贵州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防止“四风”反弹,进一步严明纪律和规矩,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近日,黔南州纪委对近期查处的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黔南州商务和粮食局科员余黔明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2013年12月15日至27日,余黔明未经局领导同意,利用公休假持私人护照到迪拜旅游,违规报销个人出国费用2.67万元,2015年12月2日余黔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5年12月4日,该局原局长肖和鸿、原副局长张平被追究领导责任,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惠水县审计局原局长刘忠违规公款大吃大喝等问题。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刘忠安排办公室主任刘宇等人采取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单位资金43.37万元,用于高标准接待、过年过节赠送礼金礼品、私人聚餐等,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6年1月10日刘忠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和行政撤职处分,职级由正科级降为科员级;经办人刘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局原纪检组长夏宗凤未履行监督职责且参与私人聚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福泉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问题。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期间,该校将收取的某公司管理费28.43万元存入“小金库”并用于购买教师服装、加班、行政值班等费用,共计支出21.6万元。2015年11月24日,校长罗军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龙里县中等职业学校私设小金库和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0年至2014年期间,该校将收取的学生校服费32.89万元存入教师孙有明的私人银行账户,其中,违规发放该校行政人员各类津补贴16.46万元。2015年12月7日,校长吴永文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办人孙有明受党内警告处分。

    福泉市农村工作局农业机械管理站站长宋廷林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2014年底,宋廷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取服务对象感谢费2000元,2015年12月8日,宋廷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江镇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吴金萍违规操办婚宴问题。吴金萍与贺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系再婚),2016年1月在该县蓝天食府操办结婚酒席18桌,违规收受礼金2500元,2016年1月18日,吴金萍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福泉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龚波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10月15日,龚波在治安巡逻工作中,用公车搭载妻子上下班。2016年1月19日,福泉市公安局纪委给予龚波诫勉谈话处理,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瓮安县瓮水街道新庄社区党总支部书记谢启方、社区主任刘华德组织社区干部公款国内旅游问题。2015年8月25日至9月5日,谢启方、刘华德组织社区干部分两批共8人以外出学习考察为名赴厦门旅游,用公款报账核销3.6万元。2016年1月20日,谢启方、刘华德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追缴3.6万元违纪资金。

    通报强调,全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结合通报的典型问题,联系自身实际,严查立改、即知即改,举一反三、检身正己,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坚持不懈深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通报要求,全州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确保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职责、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到位。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挺纪在前,高举问责戒尺,抓节点、抓要点、抓重点,严格“一案双查”,对处理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一律通报曝光。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牢固树立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坚守思想防线,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挺起来。(黔南州纪委)   

[责任编辑: 邓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