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人通〔2016〕234号

26.07.2016  03:06

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81号)精神,现将2016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10月15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考试,自备计算器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考生考试时请自备2B铅笔、橡皮擦及黑色钢笔(签字笔),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七)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三、报名方式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请考生于2016年7月26日9:00~ 8月12日16:00前登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gzjs.gov.cn)进入建设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exam.gzjs.gov.cn/wsbm/webregister/index.aspx),如实填写本人信息进行网上报名,同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长宽比为1.2- 1.5,大小10-30KB之间)。考生报名后2个工作日内查询报名审核结果,报名成功(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核通过)后,请于2016年8月15日前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和帐号支付进行交费确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应考人员只有在报名交费确认后,才能视为报名成功,请于2016年10月10日9:00— 10月14日17:00登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gzjs.gov.cn)下载准考证。

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咨询电话0851—85360438、0851—85360006。

在网上报名结束后,请于2016年9月5日~9日持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报名表到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建设大厦东楼5楼01室,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开发票。发票按单位统一开一张(不需报帐的可以不开)。

四、考场设置、考试形式

考试地点:贵阳市(详见准考证)。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管理办法。考生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

五、收费标准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每科各60元。

六、成绩查询及证书发放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上发布成绩,请考生关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 http://www.cirea.org.cn/ ),并在此网站上查询考试成绩。

考试合格人员请于住建厅发布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持毕业证书、身份证、报名表、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到贵州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人员方可领取资格证书;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并合格的考生,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七、关于考生信息修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45号)精神,应考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造成报考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应考人员申请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按如下处理:

(一)如应考人员已取得资格考试证书(包括证书已打印但尚未领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不予修改。如应考人员在注册中因证书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由相关考试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二)因应考人员本人原因造成报考信息错误,需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从2010年10月起,不予修改。

(三)应考人员申请修改报考级别、报考专业信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如确需变更报考级别的,需重新审核报名条件、重新报名。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