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建通〔2016〕62号

26.02.2016  19:42

关于对安顺市西秀区“10·21”事故

和平坝区“11·3”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的通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单位:

2015年10月21日,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安顺塔山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九号楼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2015年11月3日,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东联名车广场名车馆工程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事故调查处理批复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处理建议,我厅决定对“10·21”和“11·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安顺市西秀区“10·21”事故相关责任人员

(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塔山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九号楼项目经理吴如光(证书编号:00384648;注册编号:贵152131502659)全省通报批评,停止执业3个月。

(二)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塔山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九号楼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平(证书编号:黔建安C〔2014〕0018859)、韩宝帅(证书编号:黔建安C〔2012〕0011521)全省通报批评、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对其安全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查(具体时间由我厅另行通知)。安全生产能力核查通过后90日方可向我厅提出安全生产能力重新考核申请;考核不合格的,注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贵州航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塔山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九号楼项目总监张辉(证书编号:00222901;注册编号:52000028)全省通报批评,停止执业3个月。

(四)对贵州航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塔山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九号楼项目现场监理工程师丁云法,监理员马旭、赵海发、郝明作全省通报批评。

二、安顺市平坝区“11·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

(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东联名车广场一期项目名车展馆工程项目经理周凌宵(证书编号:黔251080902970;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黔建安B〔2009〕0004152)全省通报批评,停止执业3个月。

(二)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东联名车广场一期项目名车展馆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璜(证书编号:黔建安C〔2015〕0023163)、宫家勋(证书编号:黔建安C〔2015〕0023161)全省通报批评、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对其安全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查(具体时间由我厅另行通知)。安全生产能力核查通过后90日方可向我厅提出安全生产能力重新考核申请;考核不合格的,注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东联名车广场一期项目名车展馆工程项目总监李金华(证书编号:00390473)、项目安全监理员李先麾(证书编号:黔监安C62120206)全省通报批评,停止执业3个月。

各相关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各施工单位要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各在建项目部,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