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建通〔2016〕28号

29.02.2016  19:05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质管理

(一)资质申请程序及要求。

1.申报程序。由申请人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在《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jzjg.gzjs.gov.cn:8088/gzzhxt/Default.aspx),上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网上申请。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6个月后,可申报专项资质。

2.注册人员及注册资金要求。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在本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分等级。并应担任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或专项检测报告的批准人或审核人。注册资金不再具体要求。

3.职称技术人员要求。需相近专业,从事相关检测工作不少于3年。拟申请多项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按照非边远县(区)要求配备技术职称人员,并应分别满足见证取样检测和各专项检测资质对职称人员的要求。

4.社保及培训证明要求。申请时,相关人员社保在申请单位缴纳时间不少于3个月,人员培训证明以我省检测行业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为准。

5.计量参数及设备。以《办法》附件一规定内容计量参数(具体见附件1)及对应设备(具体见附件2)为准。

6.边远县(区)范围要求。边远县(区)是指除贵阳市(含

“三县一市”)、贵安新区和其他8个市(州)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

(二)现场核查。初次申请资质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派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企业人员、设备、实验环境、管理制度(典型试验报告)。资质变更注册地和参数的,通过计量认证后不再复核现场。

(三)资质延期、增项。对按规定申请资质延期的,在资质有效期内无《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为,诚信记录为A级或连续2年B级及以上的,不再审查直接通过延期;诚信记录为C级(以申报当年为准)的,核对工商营业执照、计量认证、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保。对有《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且诚信记录为D级的,3个月后按新申报程序申报,诚信记录为E级的,6个月后按新申报程序申报。

对按规定申请资质增项的,在资质有效期内有《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为或诚信记录为D级(以申报当年为准)及以下的,本年度内不予办理。

二、检测人员培训管理方式

(一)按照《关于取消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439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组织开展培训和颁发岗位证书。检测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由行业自理,具体培训管理由行业认可的组织开展,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二)注册岩土工程、注册结构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与资质业务相近专业)由本单位自行培训或委托机构培训,并出具培训合格证明。

(三)检测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单位从业,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平均每年不少于16学时,具体方式按行业规定执行。检测报告中批准人、审核人、检测人员任一两项不得为同一人员。

(四)原已取得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由行业认可组织换发。

三、跨地区检测

本省检测机构跨地区、跨县开展专项检测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要求进行备案和设分支机构。跨地区开展见证取样检测的,应在当地有检测场所,该场所应取得计量认证或母公司计量认证涵盖该场所,同时告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到省厅在资质证书上进行注明。在同一地区跨县开展常规检测的,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备案或设分支机构,企业自行设立的多场所,应主动告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并在省厅进行资质注明;对于跨地区毗邻县开展见证取样检测的,由市(州)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省外入黔检测机构应按《办法》规定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备案,应具备其资质范围内检测人员、设备、试验环境场所和涵盖入黔场所的计量认证。未经备案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资质申报、企业和人员信息、检测数据要逐步全部纳入“平台”,已取得资质但还未录入“平台”的检测机构,应将本单位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平台”,同时加强信息化管理和设备自动采集改造升级。各地要督促检测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已建有本地区平台的,要尽快与省厅“平台”对接,确保数据全省互联互通。各级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时,要将检测机构、人员失信行为、违规行为、处罚情况及时录入监管“平台”。省外入黔检测机构应纳入“平台”接受统一监管。检测数据及报告上传要求另行通知。

五、诚信管理要求

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人员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黔建建通﹝2016﹞27号)规定,诚信评价按年度开展,纳入“平台”实施管理。各地要加强诚信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各单位、从业人员要重视诚信行为,规范从业。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及时公布评价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招投标、预拌混凝土资质审批过程中对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规定。加强与质监部门沟通,解决因取消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后的衔接问题。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年10月前按照有关法规和《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人员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本地区检测机构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不得开展《办法》附件一规定相关检测业务(含市市政桥梁、市政道路、市政隧道)。对将检测业务发包给无资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无资质、超越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要依法按上限处罚,并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原《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188号)和《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施通〔2012〕87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