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建通〔2015〕125号

20.03.2015  19:5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资质许可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初审,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建筑业示范县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遵义市、毕节市地区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下放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范围及方式不变。 

(四)鼓励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五)有资质许可权限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和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六)中央驻黔企业、省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级厅局下属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做出许可决定。

(七)企业首次申请某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行业乙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其他情况的,按新《标准》执行。  

(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初审,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省住房城乡建建设厅依据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资质初审的决定。

二、关于许可程序

(九)由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初审,在收到申报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初审工作程序为:

①材料初审②专家委员会复审③审查意见反馈并补正④厅业务处室会审⑤厅分管领导审核⑥厅主要领导审定⑦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在收到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省有关部门在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送达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逾期未送交审核意见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视为同意处理。具体审批程序为:

①材料初审②审查意见反馈并补正③省直相关部门或厅业务处室会审④厅分管领导审定⑤审查意见公示⑥发布许可决定。

企业应当自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建筑业企业资质之日起20日内,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市(州)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由市(州)、贵安新区、建筑业示范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受理和审查程序由各地制定并对外公布。可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程序执行。

(十二)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采取纸面材料和网上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除提交纸面资料外,企业必须登录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行政审批平台,填写申报资料并上报,主管部门在平台内根据权限进行实名制审批。企业登录平台所需的用户名网上申报序列号和密码由资质许可机关提供。

三、关于申请材料

(十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A :首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首次申请指: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证明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务资质的,可以不提供此项)。

B :增项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增项申请指: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复印件;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C :升级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升级申请指: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提供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4.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15.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16.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17.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D :延续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E :按新的资质标准申请换证,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3.企业用工合同证明资料复印件。

注:以上企业主要人员指: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

F :简单变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简单变更指:是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6.核准通知书;

G :遗失补办申请,提交以下材料。(遗失补办指: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H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注:一是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二是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复印件;三是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的,不需要提供工商变更证明文件;四是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十四)属我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核对后退还企业。

(十六)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四、关于资质证书

(十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420mm(A3);副本规格为210mm×297mm(A4)。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十八)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某项资质报上级资质许可机关升级成功后,应在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注销升级前的资质事项。

(十九)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二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即有试用期的除外)。

(二十一)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    

(二十二)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建筑业示范县统一使用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打印系统,承担建筑企业资质网上审批和证书打印的工作人员必须采用实名制。

资质证书必须在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打印系统内打印,手写或套打证书一律无效,一经发现将给予全省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建筑业示范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按新资质标准换证计划,建筑劳务资质换证需在2015年9月30前完成,其他资质换证需在2016年10月30前完成,并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和打印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

我厅审批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新资质标准换证具体计划和要求由厅政务中心制定方案,明确时间表,并对外公布。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有效期三年的资质企业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换证完毕。

五、关于监督管理

(二十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并在事实查实认定后一个月内,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涉及资质处罚的,由查处部门在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送该企业资质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二十四)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二十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

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二十六)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六、有关说明

(二十七)自发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二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标准》、《意见》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二十九)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低于一个等级提出申请。

(三十)企业申报资质资料保存六年。

(三十一)本实施通知自行文起试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实施中如遇问题及时与我厅建筑业管理处或厅政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周平忠(厅建筑业管理处),电话:0851—85360031;高丽(厅政务中心),电话:0851—86987050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