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建通〔2015〕140号

10.04.2015  17:27

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地质灾害防治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水务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城管局、水务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水务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黔东南旅游发展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荔波县、赤水市世界遗产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工作

      近年来,因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情况还没有杜绝,尤其是进入汛期后高温、大风、暴雨等恶劣气象因素增多,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多发、易发,极有可能因工程建设不当诱发地质灾害,导致事故发生。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清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对危及建筑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城镇和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地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和复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监测和治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落实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措施

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指导本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在村庄规划过程中,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性区域;在农房选址过程中,新建农房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内涝、河洪、山洪等自然灾害易发生的地段,确保选址安全。

      各地、各单位编制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时应从规避与减轻地质灾害的要求出发,从建设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功能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地质灾害的影响,统筹安排,妥善处理。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或有复杂、特殊地质灾害的城乡建设区域,应编制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提出具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选址时应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做好衔接,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若建设项目确需选址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应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

      三、落实勘察设计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措施

勘察单位对大、中型项目建设场地进行现场勘察时,应对建设场地和周边及工程建设是否会引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隐患进行评价,如存在上述隐患,应建议业主单位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评估和专门勘察,将地质灾害评价意见和建议情况写入勘察报告中,并建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设计单位在绘制大、中型项目总平面图时,应查阅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或勘察报告,对存在有地质灾害隐患的部位应给以标注,在说明中给与评价,并建议业主单位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农房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建筑抗震相关规范要求,根据当地地理地质结构特点和抗震设防等级标准,从设计到施工做好抗震设防工作,提高新建房屋的抗灾能力。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审查时,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对项目的勘察报告中建设场地和周边的地质灾害评价意见和总平面图是否涉及地质灾害隐患部分进行认真审查,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四、落实市政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措施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市政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市政设施的规划选址要加强地质灾害评估工作,避开重大地灾隐患地点和地灾易发、多发地段,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要按照地灾评估情况和防治要求,配套设计建设地灾防治工程。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市政设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督促市政设施管理、运行单位加强设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危及市政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要落实工程治理措施,加强日常监护和巡查;市政设施管理、运行单位要完善地灾应急处置方案,做到“一个隐患点,一项处置方案”。

五、落实风景名胜区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措施

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应对地质灾害和洪灾的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管理体系,做好景区内地质灾害和防汛的应急预案,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的地质灾害易发地进行实地调查,掌握易发地实际情况,做好重点区域,特别是游人集中区域的监测、预防工作;对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地质及水文情况要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存在隐患的地点要树立警示牌、警示线,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和国家资源的安全,防治地质灾害及洪灾引发的危险。

六、落实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措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工作措施,狠抓措施落实,特别是降雨集中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要进行重点防控。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季度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立即开展在建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和汛期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治理在建项目土方开挖、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程的安全隐患,全面掌握地处山坡、邻近挡土墙的施工工棚、宿舍和位于学校、集贸市场、城区人行路边等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临时围墙的搭设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工程建设各方进行土石方、深基坑开挖前必须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盲目施工。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负责人带班等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与气象部门、国土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坚决防止因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发生。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