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政通〔2015〕314号

19.08.2015  19:24

贵州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建设规划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示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 )要求,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我省和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须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特级资质证书暂不换证)。

  二、换证程序

(一)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负责换证内容

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除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含民航)审查资质的企业外,换证审查工作委托我厅负责实施。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的资质(见附件2),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其换证审查工作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按《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办理。

3、为提高换证审查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文件精神,由我厅审批的企业资质(旧版建筑业企业证书),除中央、省属建筑业企业及下属建筑业企业外,换证审查工作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建设规划管理局负责实施。

4、我厅负责审批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及其下属建筑业企业、省属建筑业企业及下属建筑业企业,其换证审查工作仍由我厅组织实施。

5、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建设规划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示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

    (二)企业换证要求

1.企业应按《实施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125号)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向资质换证负责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同时必须通过我厅网站(http://www.gzjs.gov.cn/webSite/appinfo/default.aspx)行政审批系统在线申报 ( 申请业务为:换证申请) ,按要求填报、上传所有资料(附件资料需原件扫描上传),并打印报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企业还需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标准》审查,在《管理规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诉、调查举报等),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审查后,每季度(1、4、7、10月15日前)一次按要求填写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并附全部企业的旧版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一并报我厅政务服务中心。

  4.我厅将根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对换证企业进行抽查,若抽查企业未通过我厅网站行政审批系统在线申报、审批或上报资料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我厅将依法撤销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资质,对该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5.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换证的建筑业企业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我厅提出换证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我厅负责审查的建筑业企业须在2016年10月31日前向我厅提出换证申请,由我厅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换证的建筑业企业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2016年12月31日后我省将停止受理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全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证工作结束前销毁。

  三、有关要求

  1.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过渡期内,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在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再核准其资质申请。未换证的企业申请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发放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取得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换证申请。

3.按原标准取得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变更或合并的,按新《标准》中变更或合并的资质类别申请换证。(新旧标准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

      4.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暂不换证。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5.新版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www.mohurd.gov.cn/docmaap)进行打印。

  6.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7.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程序和要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

8. 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逾期未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责任自负。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四、有关说明

1. 中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

2. 中央建筑业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中央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

3. 省属建筑施工企业是指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或在我省工商局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

4. 省属建筑业企业下属企业是指省属建筑业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政务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高  丽  0851-86987050    秦 英  0851-86987051

            陈婉锦  0851-86987049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

   2.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换证审查的有关资质

          3.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换证审查的有关资质

          4. 新旧标准资质类别对照表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