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设通[2014]274号

17.06.2014  12:02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入黔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

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入黔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资质核验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内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承揽业务,应持企业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资料(详见附件一),并填写《入黔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附件二表1、表2、表5)一式两份,到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入黔资质核验登记。在黔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填写《分支机构核验表》(附件二表6)一式两份。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核验。经核查,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从业资质核验、核发《入黔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资质核验有效期二年,且不超过资质证书及出图章有效期;对资料不齐全或未出示原件核查的,当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材料。

核验地点: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联系人:龚贵川,联系电话:0851—5360131)。

(三)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办理核验,原核验登记编号作废。

(四)已在我省办理入黔勘察设计资质核验登记的企业,核验有效期满如需继续在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应在核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资质证书副本、续期申请等资料(详见附件1),并填写《续期增项核验表》《在黔承揽业务清单》(附件二表3、表7)一式两份(附件2),到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入黔资质续期核验。办理续期核验时,除原核验内容发生变更外,原则上不重复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的内容和印鉴未变的可继续使用。

(五)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核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30日内持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并填写变更记录表(附件二表4),到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六)凡已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了入黔资质核验登记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原《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在有效期内仍可使用。到期如需继续在黔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可按本通知要求办理续期并重新核发《入黔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

(七)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在当地再重复办理资质核验登记。

三、 入黔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应遵守事项

(一)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承揽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自觉接受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许可范围、法定程序从事经营活动。

(二)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承揽业务应以资质所属单位的名义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出具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三)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应保障入黔技术力量,执行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施工现场的技术和验收问题,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四、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将入黔勘察设计企业纳入我省勘察设计监管信息平台和质量诚信体系,建立入黔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将相关信息不定期公布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

(二)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审查机构要及时将审查发现问题报送市(州)、县(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州)、县(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审查机构报送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各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和市场行为作出分析评价,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应依法严肃查处,并将处理情况报送我厅。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质量和市场行为的动态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遵守质量管理规范及市场管理规定的情况、在黔常驻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等。

(四)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诚信档案并公示;情节严重的,由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取消企业入黔资质登记资格,一年内不得进入我省行政区域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同时通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2.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3.超越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4.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入黔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的;

5.核验登记中提供虚假证件、材料的;

6.在黔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7.在黔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使用未受聘于本单位人员的;

8.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或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

附件:

1.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提交资料清单

2.入黔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