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表决通过

12.10.2016  17:44

  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施行。今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有了地方立法的法律保障。

  据悉,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相关规定,明确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同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确定,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从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州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范围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从三个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执行上位法的规定,需要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自治州的地方性事物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省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根据自治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