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办关于贵州开阳双阳磷矿有限公司“11?4”透水事故的通报

13.12.2014  13:43

黔安办函〔2014〕69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办:

  2014年11月4日19:30分左右,贵阳市开阳县贵州开阳双阳磷矿有限公司发生透水事故,造成5人被困。该矿2013年10月开始技改扩能 建设,2014年7月通过竣工验收,2014年10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开采能力50万吨/年。目前,事故救援正在进行,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透水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科学搜救,查明原因,妥善做好家属安抚等各项工作,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此次透水事故暴露出我省部分地区非煤地下矿山防治水工作不落实,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开采不规范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11月4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开展的落实严防九类事故、非煤矿山“十条” 规定和非煤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立即组织开展地下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特别是矿山水害隐患进行重点排查。要采取“四不两 直”的方式,深入基层和地下矿山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实施暗查暗访,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措施,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 进行分级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国土、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职责,严厉打击无证或证 照不全采矿、超层越界开采、开挖保安矿柱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健全金属非金属矿山火工品申领、审批工作程序,从源头上切断非法生产链。

  三、着力落实防治水各项工作及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地下矿山企业认真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0〕75号)要求,立即组织力量,对地下矿山水害安全隐患进行全 面排查治理。地下矿山要建立防治水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防治水各项工作制度,配齐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措施。尤其是在积水 的旧井巷、老采区或相邻矿山等可能出水的区域,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探放水设计。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存在重大隐患危及员工安全的应立即停 产,及时撤出井下全部作业人员,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采掘活动。

  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制度。配强配 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施设备及相应物资,调查核实本矿及相邻矿山采空区积水情况,分析查明采空区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在采掘等作业过程 中,有透水危险情况的,要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的水害综合治理措施,有效预防水害事故。

  五、扎实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制订和完善矿井水害及其他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有关专业救援队伍签 定协议,配备满足抢险救援需要的各种设备、物资;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对水害等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做到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人员受到教育、落实防范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地将本次检查情况于11月底前报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