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员虚构57名单位临时工 4年骗保96万元

01.06.2015  10:38

               

   将其亲戚朋友等57人虚构成公司临时工 一审获刑7年

  在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下属单位人事科任职的四年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将其亲戚、朋友等57人虚构成公司临时工的手段,骗取公司保险金共计96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年。

   虚构单位人员骗保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4月,被告人王某被招聘至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年8月即被委派至下属单位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禹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到劳动人事科任科员。此后在2008年至2012年的四年时间里,王某用负责给禹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时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职务便利,采取将其亲戚、朋友等57人虚构成公司临时工的手段,骗取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96万余元。

  2012年11月初,禹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纪委收到举报,在案件未展开调查时,王某主动向公司纪委及领导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3年初,返还给公司100余万元。2013年2月5日,检察机关传唤王某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贪污罪。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王某只是禹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理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同时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也积极退赔了被害单位的损失,请求法院对王某减轻处罚。

   自首退赃获轻判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是由自来水集团招聘,与自来水集团签订三方协议书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的,自来水集团与禹通公司存在着隶属关系,王某是按照自来水集团的人员管理方式与规定委派至禹通公司工作的,王某虽系与禹通公司签订劳动协议并由禹通公司发放工资,但不影响其为自来水公司委派至禹通公司工作的事实,系国有公司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法院认为,王某违反公司规定,以虚报临时工的身份为其亲戚、朋友骗取保险金,造成保险金脱离公司转而由自己控制,其骗取数额即为贪污数额,鉴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同时,王某在到案前向被害单位主动退赔全部赃款,挽回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单位谅解,可以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