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人民法院公告

27.06.2014  16:19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达福:

本院受理原告任进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李关法庭公开开庭受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高金国、郑凤英、王金海、

张忠苹、张忠华、曾小淘: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韦国金:

本院受理原告陈忠凤诉你同居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石秀明:

      本院受理原告杨琴诉被告石秀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龙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赵真容:

      本院受理原告王大昌诉你与黄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黔义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仓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项书江:

本院受理杨胜芬诉你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安学:

  本院受理兰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吴红春:

  本院受理张家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判,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国波:

  本院受理潘登飘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龙再松、龙秀才:

本院受理罗家修、罗帮毕、罗帮文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罗家修、罗帮毕、罗帮文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2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应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