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依法对一在法庭上殴打他人的当事人实施司法拘留

25.07.2015  23:56

央广网福州7月25日消息(记者葛朝兴)7月21日下午,福州中院开庭审理张某诉某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庭后,发生当事人张某殴打某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连某某、郑某某事件,经中院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诉讼案件于7月21日下午3点30分在福州中院开庭审理,4时30分庭审结束,合议庭成员退出法庭后,原告张某及某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连某某、郑某某在法庭核对庭审笔录。16时50分左右,因原告张某对某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郑某某修改笔录内容不满,双方发生口头争执,张某趁郑某某正在核对并修改笔录不备之机,先猛拍郑某某的胸膛,阻止他核对笔录,随后双方互相推搡。此时,某行政机关府的另一委托代理人连某某上前劝阻,但原告张某突然用头撞向连某某的头部,造成连某某鼻梁受伤流血、眼镜断裂。随后,福州中院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闻讯到场一同控制住张某,并马上向公安机关报警,仓山公安分局金山派出所迅速派警到场,将张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福州中院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对张某予以司法拘留12天的处理决定。下一阶段,仓山公安机关也将根据受害人连某某的伤情鉴定结果,再行决定是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福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先丛表示,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福州法院将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规范管理,从严监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各种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在审判过程和审理活动中,对于藐视法庭纪律,不遵守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要给予严肃处理,特别对张某在法庭上殴打他人为所欲为的情节,要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以儆效尤,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