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院通报5起环保典型案例

23.09.2015  15:35

  昨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5例环保审判案件,涉及环境污染、水源污染、植被破坏等多个环境污染问题。通过案件审判,在社会中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唤醒更多社会公众的环境维权意识,利用法律武器与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作斗争,形成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

  A 扎佐镇政府环境污染案

  2013年3月,原告志愿者在修文县扎佐镇扎佐林场大丫口林区内发现大量垃圾堆放在林区道路上及道路两侧。经调查,这些垃圾系扎佐镇政府多年来将某镇居民的生活垃圾倾倒所致。此外,在某林场内露天堆放的垃圾破坏林地,改变了林地用途。

  清镇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第三方就此次固体废弃物污染侵害纠纷达成协议:由被告扎佐镇人民政府多部门合作清运垃圾,在指定期限内清运完成,在验收后确定是否对现场进行覆土,覆土工作具体由扎佐镇人民政府负责;另外,扎佐林场应积极配合垃圾清运工作,加大打击垃圾倾倒行为力度,多方协作,共同保障垃圾清运工作的顺利完成,并在2014年2月1日前完成清运后场地上的植被恢复。

  B 贵州西电龙腾铁合金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案

  清镇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贵州西电龙腾铁合金有限公司清镇公司在清镇市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粉尘严重超标,对当地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清镇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多次监测,排放的粉尘以及厂区附近空气质量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粉尘对当地农田造成严重影响,空气质量下降,受调查村民反映空气中出现刺鼻气味,被告公司除尘后的粉尘在厂区内乱堆乱放,造成扬尘污染。

  清镇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贵州西电龙腾铁合金有限公司清镇公司就污染源治理达成和解协议。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C 金沙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行政处罚案

  仁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在金沙城鼓韵广场旁开工修建金沙县宏圆大厦,竣工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2013年9月,被告金沙县环境保护局通知第三人应缴纳噪声排污费12.152万元,但企业一直未缴。县环保局遂于2014年8月又向企业发出限期缴费通知,责令其于2014年8月23日前缴纳噪声排污费,如逾期不缴,将进行处罚。2014年10月13日,佳乐公司缴纳了噪声排污费,但已属逾期缴费,县环保局却未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公益诉讼原告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佳乐公司拖延支付噪声排污费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仁怀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金沙县环保局及第三人佳乐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召集公益诉讼原告和被告金沙县环保局进行协调,被告金沙县环保局承诺立即着手调查处理,后被告金沙县环保局立案调查后于当日对第三人进行了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告知金沙县检察院。佳乐公司在接到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金沙县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诉。

  D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永胜明知红豆杉树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未办理相关手续,先雇人对红豆杉树放根,在喜头镇中心村同古水组村民张大宽及大坪子组村民罗洪香、罗洪玖、罗洪书、罗洪太的山林内共计采挖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树12棵,出售给仁怀市国宝酒厂并由被告人负责栽植,从中牟利。同年,王永胜在仁怀市学孔乡高峰村源溪水组村民杨文中家选好三棵明知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银杏树,并向国宝酒厂汇报,国宝酒厂同意后,王永胜于同年农历冬腊月间,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车辆、挖机等进行采伐,并起运到仁怀市国宝酒厂栽植,从中牟利。另查明,上述树木均为活体树。

  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胜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经批准擅自采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决被告人王永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杨建、黄伟刚、唐开井在一起聊天时,杨建提出晚上去百花湖电鱼取乐。当晚21时许,黄伟刚驾驶面包车载唐开井、杨建及杨建的爱人郑浪衫,携带杨建家中的电鱼设备蓄电池、电源、网兜、水桶等到百花湖,在车田水域附近岸边采用电击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杨建、唐开井使用电网兜电鱼,黄伟刚、郑浪衫捡拾渔获物,电鱼约1小时,电获渔获物5斤。当4人开车回家时,被百花湖景区派出所查获。

  另查明,案发后,杨建、黄伟刚、唐开井、郑浪衫已在案发地百花湖水域投放鱼苗400余尾。根据《贵州省渔业条例》规定,每年2月1日12时至5月31日12时为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禁渔期,并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清镇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水产资源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的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被告人杨建、黄伟刚、唐开井、郑浪衫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百花湖禁渔期使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破坏了百花湖的渔业生态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被告人杨建等4人拘役3个月,罚款1000元不等的处罚,并将捕鱼用具全部销毁。(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