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15.02.2017  16:3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近日,省政府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全省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实施意见》明确,整合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实施意见》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
        《实施意见》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困供养资金筹集情况确定本地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并公布。
        《实施意见》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实施意见》强调,各地要做好制度衔接、强化资金筹集、鼓励社会参与、加强机构建设,提升救助供养能力。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政策宣传,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