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基本生活费不低于低保1.3倍

16.02.2017  14:38

    今后,贵州省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将以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为前提,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2月15日,记者从贵州省社会救助局获悉,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对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也出台详细的评估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属地管理

    据省社会救助局尹秀钰介绍,截至去年底,贵州省农村特困人员共计10.8万人,城市特困人员共计1.2万人。

    《实施意见》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

    新增照料护理评估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方面,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

    《实施意见》颁布后,贵州省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将进一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困供养资金筹集情况,确定本地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并公布。(记者 聂毅)

 

[责任编辑: 曾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