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理政新实践·贵州篇】贵州多部门联合下发“四个确保” 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14.09.2016  02:08

    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四个确保”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工作。

     1

    确保应保尽保

    一是确保应保尽保。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搬迁后可在安置地继续参加,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安置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对已年满60周岁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移民,因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尚未享受待遇的,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资助其缴纳参保费,待遇从年满60周岁次月开始计发。

    原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搬迁后可自由选择安置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参保参合资助对象的,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

     2

    确保同等待遇

    二是确保同等待遇。已年满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搬迁后享受安置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原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搬迁后在参保(合)年度内不再另行缴费;在安置地看病就医的,享受当地基本医保待遇。

    原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搬迁后按安置地标准享受低保待遇,搬迁到城镇区域的应享受安置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所享受的生产性补贴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3

    确保平稳衔接

    三是确保平稳衔接。安置地要及时为迁入移民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合)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移民,如曾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前,应按规定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手续。

    原已认定的低保对象,安置地民政部门尚未对其进行低保资格认定之前,由原居住地民政部门继续按原低保待遇发低保金。

    安置地移民部门要在移民搬迁入住后15个工作日内将原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安置地民政部门并协助其尽快办理户籍手续,再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对其进行低保资格认定,有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4

    确保服务便捷

    四是确保服务便捷。及时为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为年满60岁及以上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或待遇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及时为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看病就医提供便捷结算服务。通过完善医保信息系统,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暂不能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方,要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窗口,为搬迁移民提供便捷服务。(记者:段筠 来源:贵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