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空调噪声 业主诉开发商
一审证据不足被驳 二审请专家作证
北京晨报讯(记者 何欣)西钓鱼台嘉园的业主吕先生因不堪忍受中央空调制冷系统的噪声干扰,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排除妨害,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吕先生的诉讼请求,吕先生不服随即上诉至市一中院。日前,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为了证明自己受到的侵害,吕先生还聘请了两名专家证人出庭。
吕先生起诉称,自己2010年3月在钓鱼台嘉园购得一套的房屋,从2012年5月开始,吕先生感到自己居住的房屋开始24小时不间断地出现噪声,一家人不堪其扰。为了证明自己的感觉,吕先生委托了北京中环物研环境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显示,吕先生的房屋卧室及客厅的夜间噪音为44.7至49.1分贝。
随后,吕先生经过多番了解后发现,这一扰人的噪音原来是来自该栋楼层的中央空调制冷系统。吕先生及家人因无法忍受噪声,不得不在空调开启期间搬出房屋,另租住其他房屋。此前,吕先生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噪声危害,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面对起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同意吕先生的诉讼请求。开发商认为,吕先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管理方,其管理符合标准,且吕先生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失。
一审中,经吕先生的申请,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涉诉房屋主卧及次卧的噪音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主卧及次卧夜间噪声测试结果均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对一级(较高要求)住宅的噪声规定,也不符合国家标准对高要求住宅的噪声规定。鉴定报告作出后,房地产公司提出该小区并不属于高级住宅,不应符合鉴定报告中所述的标准。如果按照一般要求住宅的噪声标准,则属于正常范围内,因此不构成噪声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吕先生主张地下二层空调机房噪声超标依据不足,要求该公司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无法支持,故驳回了吕先生的诉讼请求,吕先生随即上诉。
二审开庭时,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吕先生还特意申请了两位专家辅助人员出庭进行作证。被上诉人房地产公司及物业公司则表示同意一审判决。
法院将就此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