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实施意见

24.09.2015  11:13

        23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就我省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出台实施意见,提出债权投资要按协议确定投资期限、利率、权益退出方式,期限一般为1-2年,重点项目不超过5年,而股权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同级政府规定设立的专项外,严格控制新设财政专项资金。

        “实施意见”明确,要通过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部分专项资金由无偿变为有偿、拨款变为投资、资金变为基金,对政府确定需支持的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可按照保本原则让渡投资收益或实施风险代偿补偿、绩效激励、政府购买服务。并根据产业领域及项目的公用性、公益性、市场性和竞争性,选择符合产业特征和项目属性的资金使用方式。

        在基金运作方面,鼓励设立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设立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有章程、目标、期限和投资领域。股权投资的出资额参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所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实施意见”还规定,具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应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通过创新资金使用方式进行管理。从2016年起,按专项资金中支持产业发展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第一年不低于20%,第二年不低于30%,第三年及以后年度不低于40%。不同性质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不同的使用方式,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投资净收益原则上管理机构分享40%,60%由管理机构足额缴入国库。

        同时,各级政府依法享有专项资金所有者权益,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每年提出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方向和相关条件、程序并公开发布申报指南。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向同级政府报告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使用方式实施情况。(杨露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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