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12.09.2016  21:34

  黔教办函〔2016〕146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厅直属学校:
  
  为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总结我省教研教改经验,激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投身教育教学研究,努力提高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科发〔2012〕19号)精神,我厅决定从2016年9月起,组织实施2016年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
  
  本次申报将为下一届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作准备打基础,鼓励和支持基于省内区域特点,通过自主研究、开发和改造,并经过一定时间的检验和调整,在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方面,具有地方本土特色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等基础教育相关领域的成果申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6年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评选范围包括基础教育各阶段、各领域取得的教学成果。凡贵州省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从事基础教育阶段教育的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有师范专业的高等院校)、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申报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要反映我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其内容包括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等方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中小学教材、专著作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之一,其评审办法需做进一步论证,暂不列入本届奖励范围。
  
  已经获得过省级部门、省教育厅及以上单位设立的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成果奖、省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的教学成果,不再受理相应的申报。
  
  二、成果要求
  
  参与申报的教学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的核心理念,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必须围绕解决基础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思路、方法和措施,经过实践检验,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评一等奖的教学成果,应提出自己的理论或发展和完善已有理论,并经过不少于3年的实践检验,对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
  
  评二等奖的教学成果,应在教学改革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所突破,并经过不少于2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在市(州)范围内有一定影响。
  
  评三等奖的教学成果,应在教学实践的某一个点上有所侧重,并经过不少于1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学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学校培养目标,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和较强的启发意义或借鉴价值。
  
  申报成果为2011年7月1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的基础教育教学成果。
  
  三、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2016年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成果主持人或主持单位向所在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有关高校、厅直属学校提出申请,经各单位相关部门初评汇总并写出推荐意见后,报送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省规划办不接受单独申请。
  
  (二)以单位名义申报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的,其成果应体现申报单位的意志。以个人名义申报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的,申报人应当主持并直接参加了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实施和总结的全过程,是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而且至今仍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探索。
  
  退休人员申报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必须是一直在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探索,至今没有间断,其成果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报,但须选定其中的一个单位或个人作为申报的成果主持人。若完成单位或个人跨地区、跨部门的,应向成果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地的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报2016年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应按照《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材料准备说明》(附件1),认真准备,将《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申报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1份、《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申报书》(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书)2份、反映成果主要内容和实践检验过程的报告1份,以及关于实践过程及效果的附件包1份等所有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按要求逐级报送。
  
  (四)教学成果奖申报,不收取原件。成果申报材料为反映成果价值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的,须经主持人所在单位核对,签署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即为有效。如送评的材料与申报要求不符,或送评的材料中与成果无关的材料多于3份的,将在资格评审中予以淘汰。
  
  四、名额分配
  
  (一)2016年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申报,具体申报名额分配如下: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 、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各25项,六盘水市、安顺市、黔西南州各 20项,相关高等学校每校5项,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各2项,厅直属学校每校1项。
  
  (二)各报送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前,应先行评选,在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以保证推荐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三)各报送单位对教学成果奖的推荐,由一线教师主持和中小学校(幼儿园)主持完成的成果,不得少于推荐总数的70%。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申报的成果,不得多于推荐总数的30%。
  
  五、成果评审
  
  省教育厅成立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评审工作。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学成果评审的具体申报、评审工作。
  
  成果评审分为资格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资格评审将按材料的申报要求进行评审,确定资格符合、格式规范的申报成果进入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将视申报成果的具体情况组织专家采取评审申报材料、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在听取评审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获奖项目名单,报领导小组最终确定获奖项目名单。
  
  六、异议处理
  
  经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对获奖项目将在贵州省教育厅政务网公示30天,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权属、实践时间与实践单位等持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时间内向省规划办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
  
  单位提出异议,需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省规划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予以保密,并组织调查、核实,将异议核实和处理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裁决。
  
  七、成果表彰
  
  (一)2016年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次。省教育厅将为获奖单位或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二)省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并裁决举报意见及其他形式的争议。对有争议的成果,如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报领导小组批准,取消成果的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三)教学成果奖的荣誉证书由主持人保存,奖金由主持人支配。主持人为个人的,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主持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八、材料报送
  
  (一)报送时间:本次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月6日。各报送单位务必认真负责,填写好《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确保数据录入准确、完整,在截止日期前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和《汇总表》的纸质版及电子版统一报送省规划办(设在贵州省教育科学院教育科研管理所)。
  
  申报材料一经送达,不予返还;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二)报送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东路162号4楼贵州省教育科学院教育科研管理所411—1室。
  
  (三)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四)联 系 人:田仁刚、刘军明;联系电话:0851-86775332
  
  九、其他事项
  
  (一)《申报书》、《汇总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可从贵州省教育厅政务网下载(网址:http//www.gzsjyt.gov.cn/)。
  
  (二)本次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不收取评审费。
  
  附件:1.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材料准备说明
  
  2.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申报汇总表
  
  3.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

 

(责任编辑:gzsedu_ym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