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31.03.2016  11:43

  (2016年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建富

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交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办理后,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修正案草案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在修正案草案起草、修改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积极参与,先后5次参加起草论证会,专门赴遵义市、毕节市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为更广泛征求意见,推进民主立法、开门立法,3月1日,我委召开了13个省直单位、相关市州人大教科文卫委、基层卫计部门共30余人参加的座谈会。3月11日,召开了省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修正案草案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二孩政策已在全国同步实施,但各省(市、区)生育政策的调整、婚产假的确定、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等重大问题都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因此亟需修订《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全面两孩政策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三个转变”:即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这需要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去不符合现状的管理措施,及时通过修正《条例》,以法治方式引领、推动和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是必要的,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1.在第六条中“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后增加“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将第七条中“已有两个子女”修改为“已生育两个子女”。

  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育龄夫妻应当接受免费孕情、环情检查,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