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6个月内有523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17.11.2015  22:38

人民网乌鲁木齐11月17日电 (王涛)17日上午,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以下简称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6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对3名被查获时酒精含量在110 mg/100ml以上醉酒驾驶的被告分别判处2月、4月、5月的拘役以及4000元、8000元、10000元罚金;对两名被查获时酒精含量在90 mg/100ml——110 mg/100ml醉酒驾驶的被告分别判处缓刑,另有一名被告因酒精含量为88mg/100ml,低于90 mg/100ml,免于刑事处罚。

51岁的徐某是新疆某厅局会计处主任科员,10月28日凌晨1时许,他醉酒驾驶比亚迪轿车在乌鲁木齐市东后街一停车场内连续将3辆轿车碰撞后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 mg/100ml。经沙区法院审理判决,徐某被判处4个月的拘役,并处8000元的罚金。

让徐某更难受的是,他的公务员饭碗将丢了。因为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46岁的欧阳某某是新疆一家工程监理公司副总经理,7月13日23时22分许,他醉酒后驾驶驾驶海马牌小客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市温泉西路高家庄路段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4 mg/100ml。经沙区法院审理判决,欧阳某某被判处2个月的拘役,并处4000元的罚金。

当庭审理宣判后,6名被告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庭宣判后,徐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天晚上和几个朋友喝酒后,他独自开车回家,当时心存侥幸,谁想到付出了如此沉重的代价。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根据乌鲁木齐市政法委协调,自2015年5月4日起,乌鲁木齐市涉及危险驾驶机动车辆的刑事案件全部移送至沙区人民检察院、沙区人民法院办理(哈语案件除外)。

据沙区法院统计,从2015年5月4日至11月4日集中管辖半年期间,沙区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522件523人,分别对523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其中判处缓刑42人、免予刑事处罚12人,其余均判处1-6个月不等拘役。

当天,沙区法院还向媒体公布了该院审理的9起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件。

据沙区法院副院长张海强介绍,从对危险驾驶罪案件的被告人情况统计分析来看,25岁至60岁的中青年人数多,占全部犯罪人员的96.8%;从性别看,男性占绝大多数,女性被告人为10人; 从从事职业看,公司职员和无固定职业人员占多数,公务员只有1人,所占比例很小。从肇事车辆看,绝大多数为私家车。从审判效果上看,“醉驾”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能够主动认罪,服判息诉率高达99.07%。今后,沙区法院还将运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努力将审判“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效果体现在实处,警示广大驾驶人员要充分认识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树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决杜绝醉酒驾车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