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需畅通司法救济

30.12.2014  05:15
原标题: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需畅通司法救济

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律师权利被执法机关侵犯,该如何寻求救济?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仍面临着缺乏司法救济的困境,辩护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维权的同时,首先面临着为自己维权的窘境。

长期以来,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被视为刑辩律师的“三座大山”,令不少律师在面对刑事辩护业务时望而却步。近日,最高检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法治社会,律师扮演着公民权利代言人的角色。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水平,直接关系到嫌疑人的权利实现。试想,当一个人受到国家追诉,其赖以对抗强大国家机器的唯一合法力量便是辩护律师。倘若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不当限制,必然造成刑事诉讼控辩平等结构的失衡,嫌疑人将陷入极其危险的境地,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几率也将上升。

由于传统刑事司法持“有罪推定”思维,不仅将嫌疑人视为“罪犯”,同时将替嫌疑人辩护的律师也视作“坏人”,忽略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我国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一直令人堪忧,也无法发挥律师对于刑事司法程序的法治功能。一定程度上,我国冤假错案频发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度不够有关。因此,从制度层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破解“三难”,是完善司法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三大诉讼法和律师法的修改实施,律师执业权利在立法上得到进一步保障。只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和取证难,依然困扰于具体的办案机关和人员。针对此,最高检新规特别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这意味着横亘在律师会见嫌疑人面前的那道前置性审批路障,挪开了一大半。同时,新规提出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建立完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在保障律师权利方面进步明显。

当然,最高检的新规只限于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大量一般性刑事案件中的律师权利,还需要整体性的制度设计,让立法授予的律师权利能够落实到具体的办案程序当中。更值得关注的是:律师权利被执法机关侵犯,该如何寻求救济?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吗?法谚有云:有权利必有救济,倘若律师执业权利不能进入诉讼程序,那么这种权利便失去了最有力的保护屏障。而事实上,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仍面临着缺乏司法救济的困境,辩护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维权的同时,首先面临着为自己维权的窘境。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三难”,充分发挥律师对于司法乃至法治的积极功能,就需要考虑如何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在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基础上,还需从国家立法层面突破律师权利的司法救济瓶颈,让律师执业权利能够获得公正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