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建军: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经济新常态提供外部支撑

10.03.2015  13:24

   【“两会”特稿:中国经济新常态专家系列谈七】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长 施建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执行院长 屠新泉

  经过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中国经济发展速度近年来放慢了脚步,显示出稳定的趋势性,这表明中国经济在超高速运行数十年之后,进入了一个新的增长轨迹。这就需要我们 正确认识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适应经济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既要坚定信心,又要调整策略。 这样,中国经济才能够在新常态的条件下,继续保持健康、持续和稳定的增长。

   中国经济新常态的表现是中国经济结构的整体性变迁。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1月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上阐述了中国经济新常态的三个主要特点,即一是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二是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第三产业消费需求逐步成为主体,城乡区域差距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占比上升,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民众。三是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这些因素的趋势性变化表明中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必须制定新的经济发展战略,以适应和引领新常态。

  对外开放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同样面临着重大的趋势调整。一方面,从出口和国际收支看,过去出口一直是拉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三架马车”之一,但当前全球总需求不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制造业的低成本优势。2014年我国出口总额增长4.9%,低于GDP的增速,而这种出口低速增长很可能将成为下一时期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另一方面, 随着我国资本、技术、企业能力的积累,我国已经形成许多新的出口竞争优势 ,特别是在资本、技术和人力资源比较密集的土木、高铁、机械、电子、造船等领域。同时, 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能力和资本优势逐步增强,企业走出去已经成为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 此外,对外开放的国际制度环境也在发生重大变化,2001年加入WTO为我国过去十多年的经济快速增长,提供了重要的内部激励和外部保障。但国际经济治理结构的重大变化,使得WTO失去了多边谈判的优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WTO之外,并且力图排除我国等新兴发展中大国,发起了TPP、TTIP、TISA等谈判,重点围绕21世纪新的贸易和投资议题,试图重新掌握全球贸易治理的主导权。

  面临宏观经济和对外开放两个层面的新常态,我国的对外开放战略必须及时做出积极回应和适度调整,以化解风险和挑战,寻找新的发展机遇和突破。

   首先,要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心态认识和推进对外开放,在开放系统的能量交换中获得新的发展能量。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起步较晚,在对外开放中往往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但在经济新常态下,由于我国出口结构升级和对外投资扩张,加之国际上贸易伙伴之间的竞争会更加激烈,我们必须更加主动地争取我们的发展利益,推动贸易伙伴降低贸易和投资壁垒,为我国企业在世界上寻求更大的发展利益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在自身开放上,“以开放促改革”和“以开放换开放”同时要求我们继续加大开放力度和加快开放步伐,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出口国、第三大对外投资国,我们已经不可能搭便车,而必须以自身的开放、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赢得我们自己的发展空间。

   其次,扩大开放应当以服务业开放为重点,着力改善外商投资环境。 服务业发展在经济新常态下对吸收就业、节能减排、提升经济竞争力都具有关键性意义,而对外开放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当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水平仍然较低,加快开放是破解这些问题的最佳方式。同时,我们应该对中国企业有更大的自信,对外资企业有更大的包容,进一步放开外资进入的领域。这不仅可以促进国内市场的竞争和效率,同时也是使外国企业能够更开放地接纳中国投资的必要条件。正在稳步推进中的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即BIT谈判),将为我国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基础上,建立全新的外资管理体制指明方向。

   第三,我国应当努力成为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的参与者和引领者。 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我国经济在过去30多年快速增长的重要条件,也是下一阶段经济新常态能够稳定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外部支撑。不同的是,我国过去作为一个后来者,基本上是接受已有的国际治理体系,而在新常态下,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经济体之一,我们必须成为积极的改革参与者和治理体系的设计者。在现有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方面,我国仍应高度重视WTO、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的作用。 作为拥有全球性利益的全球性大国,我们必须在国际组织中拥有发言权,并主动争取掌握话语权。 同时,这并不排除我国寻求增量改革的空间,亚洲基础设施银行、金砖银行等机制的设立或倡议,可以对现有机制产生良好的补充和促进作用。我国积极推进的自贸区战略,特别是“一带一路”的建设倡议,同样是对现行国际贸易体制的增量改进,也为经济新常态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我们也不必排斥发达国家所引领的制度创新,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还可以积极参与,包括参加《服务贸易协定》、《环境产品协定》谈判等,只要这些新的机制有助于我国赢得更有利的外部环境,同时可以促进新常态下的国内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和全球利益最大化的国际经济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