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底全省汽车尾气执行“国四”排放标准

20.05.2015  15:03
        全省2015年5月31日起,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环保厅和公安厅日前发出通知,5月31日起,在全省范围办理首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达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由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达不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已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发生转移、变更登记,按各地有关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严格实施国四标准。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所以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压燃式车用发动机与汽车、点燃式车用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环保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已经全面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开始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汕,具备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条件。    (李朝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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