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全面放开 三甲医院医生多点执业

08.12.2015  13:28

人民网哈尔滨12月8日电(方圆)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为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深化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保监局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部署。对医师多点执业,进一步简化程序,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完善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

据黑龙江省卫计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该《实施办法》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总体要求,在总结黑龙江省2011年以来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借鉴有关兄弟省份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做法而出台的。黑龙江省经过四年多时间的漫长试点后,开始实施《黑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标志着黑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全面放开,并面向全省全面铺开。

实施办法》首先明确了医师多点执业的定义,确定了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派驻基层、对口支援、医联体等四种工作方式不属于多点执业。同时, 此次《实施办法》还扩大了医师多点执业的实施范围,由试点时的4个试点城市扩大到了全省所有城市,由三级医院扩展到了各级医疗机构,由需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到去基层执业可不限制职称要求,由限定两个多点执业地点到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等。

同时要求,允许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多点执业医师必须注册并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如在基层执业可不限工作年限;医师多点执业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与医师原专业相符,但为鼓励医师到基层执业,执业类别为临床且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康复医学专业的医师及执业类别为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师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全科诊疗科目下开展多点执业;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需在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多点执业医师应定期考核合格;多点执业医师不得在公立医疗机构担任院级领导职务。

实施办法》强调,医师多点执业应向第一执业地点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同时取消了需得到第一执业地点书面同意的要求,但应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下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工作安排。多点执业医师应与拟多点执业地点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责任承担,并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其中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同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实施办法》明确,多点执业医师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发生医疗纠纷的所在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有关责任。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遵守各执业地点的管理规定,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发生不良执业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同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书面通知到该医师的所有执业地点,如被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注销《医师执业证书》,也会停止其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实施办法》要求,在医师可跨市、县、区行政区域进行多点执业注册的基础上,还将允许条件成熟的地市探索区域注册,即在地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目前仅限于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申请区域注册后,可在所在地市的行政区域内所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执业,实现“统一注册,区域通用”。

据了解,军队医师多点执业和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于此《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