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出台

25.12.2014  12:47
        (记者  邹晨莹)为深入推进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要求以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提高为民服务质量,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

  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是向广大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意见强调,办事公开制度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高效、接受监督的原则。公开主体主要包括各类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意见指出,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内容包括单位简介、政策法规、服务指南、收费处罚、监督投诉、突发应急、涉民决策和其他事项。内容公布后,持续公开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属于长期公开的内容,应当长期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时,应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公众关注度较高或涉及群众利益的办事结果、突发应急等信息,应依照有关规定提前或立即以便捷的方式进行公开。

  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应作出答复。

  据悉,到2015年3月底,我省将完成办事公开事项全面清理梳理,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形成公开目录,健全工作机制,全面准确公开办事事项信息,真正做到为民便民、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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