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明年起实施

12.12.2015  15:46

    明年起,《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我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将由传统纸质办理变为网络办理、审批权下放等四大新变化。

    所谓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户籍为贵州省的公民适用本《办法》。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包含亲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通常说来,老百姓关注民族成份登记,主要是高考加分、民族地区招考、民族干部晋升等政策影响。

    根据新《办法》,我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将有四大新变化:一是审批权限下放,即公民申请变更和确认民族成份事项的审批权,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下放至市(州)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贵安新区社管局和威宁自治县、仁怀市等省直管县民族事务部门享有审批权。

    二是民族成份变更更加严格,有变更次数限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至满二十周岁之日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是办理方式有变。明年《办法》施行后,我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将由原来的纸质上报审批,改为通过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四是办理的时限缩短。县、市州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工作时限各10个工作日,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限为15个工作日。

    据省民宗委通报,我省是全国八大民族省区之一,全省有14个民族自治地方,有苗族、布依族、侗族、土家族等17个世居少数民族。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我省有53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常住人口约1255万人,占全省常住总人口的36.11%,少数民族人口总量居全国第4位。(本报记者 杨林国)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需符合啥条件

    省民宗委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办法》,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此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至满二十周岁之日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据了解,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变更民族成份 需哪些证明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般需要如下材料:书面提交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公民及其父母(继父母或养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申请变更人的父母婚姻关系和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其父母婚姻关系证明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省民宗委的相关负责人建议,如果公民要办理民族成份变更,可先到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咨询后,将相关材料准备好后,一次性办理。

    记者 杨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