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在黔高速公路建设单位: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从历年交通运输部组织的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情况来看,交通安全设施产品质量问题较多,主要原因是:产品供应单位生产工艺控制不严,缺少必要的出厂检测程序;施工单位按负公差订购产品,施工过程不规范;监理单位检测项目不完整,抽样不规范,导致检验结果缺乏代表性;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缺少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建设单位缺少专业的质量管理技术人员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交安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交安工程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交安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在交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补充以下资料,完善相关监督手续: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施工、监理合同;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五)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
(七)建设单位对交安工程的管理制度、管理机构框图、管理人员及职责范围。
二、建设单位应重视交安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管理机构中管理交安工程的各级人员及其职责权限,有针对性制定交安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交安工程定期检查计划,按计划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报告,督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将整改处理结果与检查报告一并存档备查。检查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施工及监理单位人员、机械、设备履约情况;
2.进场材料、产品质量控制情况,施工、监理单位及中心试验室对进场材料、产品质量抽检工作执行情况;
3.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
4.监理工作执行情况;
5.施工、监理单位内业资料。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日常检查,及时纠正施工现场材料及产品质量控制、施工质量安全控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设单位应将对各单位的检查情况及时纳入信用评价记录,督促各单位自觉维护企业信誉。
(五)建设单位可将主要交通安全设施产品(护栏、标志板及支撑件、标线涂料及玻璃珠、防眩设施、轮廓标、突起路标、隔离栅,下同)质量抽检工作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实施,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有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或交通工程专项资质,并通过相关参数的计量认证。
三、加强交安工程原材料、产品质量的控制、检测
(一)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交安工程原材料、产品质量控制及验收等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部各部门及人员在材料及产品合同订立、进场、抽检、验收、储存、流转、领用等环节的职责及要求,建立各环节质量控制程序及相关记录,包括各种材料及产品批次进场、抽检、验收、流转、领用等台账。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主要交通安全设施产品采购合同及相应供应商/厂商档案。合同中应明确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产品不合格时供应商/厂商的违约责任等;供应商/厂商档案中应有供应商/厂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固定电话等重要信息及内容。
(三)施工、监理单位及中心试验室应配备交安工程材料、产品常规试验检测仪器,对进场材料、产品进行外观质量、几何尺寸、涂层厚度等检测项目现场复验,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加倍抽样送检;试验检测仪器应经检定/校准。
(四)对进场的主要交通安全设施产品,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逐批进行工地抽检,在施工现场不能进行取样抽检的,施工、监理单位应进行入厂抽检。各类交通安全设施产品的组批规则、检验水平、抽样方案及频率应按照JT/T 495-201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检验抽样方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应用示例参见附件1,样品检验项目应不少于附件2所列。
抽检产品检验项目中在现场不能进行检验的,应由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见证取样,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准备阶段根据施工图制定交安工程材料、产品抽检台账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规定频率对进场材料、产品进行抽检。
施工单位应逐批次填写材料及产品报验申请单,附进场验收记录、出厂质保资料(应包括厂商名称、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材质、批次信息及数量、生产及检验日期、执行标准、本批产品工厂抽检结果、盖章的检验合格证等)、本批产品工地抽检报告等,报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使用。
(六)监理单位应在监理细则中明确交安工程主要材料、产品目录及厂验产品目录,制定抽检方案,建立台账,按规范规定频率完成独立抽检。
(七)施工、监理单位及中心试验室应建立不合格材料、产品台账,并对不合格材料、产品的处理过程形成闭合记录,存档备查。
抽检发现不合格材料、产品时,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不合格产品相应批次的进场及使用情况,对已用于工程的应彻底返工,未用于工程的用红油漆洒泼方式进行明显标识后清场处理。并按合同相关要求对产品供应商/厂家进行违约处理。
(八)各类台账、报验申请单、抽检报告及相关质保资料应建档保存。
(九)对存在下列情况的主要交通安全设施产品,视为孤立批产品,应按JT/T 495-201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检验抽样方法》5.1.2.6表2进行加严检验。
1.未建立采购合同及供应商/厂商档案的;
2.无批次报验申请批复的、未进行批次抽检的;
3.无出厂质量保证资料或提供虚假出厂质量保证资料的;
4.工地现场流转、领用无记录的。
(十)我局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主要交通安全设施产品不合格,且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规定频率进行原材料、产品及过程质量检测,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质量管理的,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及信用评价扣分,对产品进行全省通报,直至列入产品黑名单。
四、加强交安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施工完成后,应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以及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查内容、频率等进行自检,及时处理自检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检测工作完成后编制自检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二)监理单位应按规范规定频率进行独立抽检(主要材料、产品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20%,其余材料不低于10%,实体质量不低于10%),监理工程师根据抽检情况在施工单位自检报告中签署检测结论意见,根据抽检结果督促施工单位不断提高施工质量。
(三)建设过程中,除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外,对于涉及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实测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控制检测,检验内容可参考附件3。
请各建设单位督促各项目办(公司)、施工及监理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完善交安工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把进场材料及产品质量控制关,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实体质量。
附件:1.JT/T 495-201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检验抽样方法》应用示例
2.交通安全设施产品质量检测内容及依据
3.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质量抽检内容、方法及频率
附件1-3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4年12月24日